君之丧: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既殡,授大夫世妇杖。子、大夫寝门之外杖,寝门之内辑之;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,即位则使人执之。子有王命则去杖,国君之命则辑杖,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则辑杖,于大夫所则杖。大夫之丧:三日之朝既殡,主人主妇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则去杖,大夫之命则辑杖;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,为世妇之命授人杖。士之丧:二日而殡,三日而朝,主人杖,妇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,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殡则杖,哭柩则辑杖。弃杖者,断而弃之于隐者。
贫者不以货财为礼,老者不以筋力为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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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藍田拜揚州,主簿請諱,教雲:“亡祖先君,名播海內,遠近所知。內諱不出於外,余無所諱。”
諸葛令、王丞相共爭姓族先後,王曰:“何不言葛、王,而雲王、葛?”令曰:“譬言驢馬,不言馬驢,驢寧勝馬邪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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